“双面”普华永道发出追杀令 佳兆业能否逃脱“213天条

作者:宋超
单位:万房投资
职务:研究员
佳兆业注定要成为香港证券监管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,普华永道的鬼门关。 9月18日,佳兆业主席郭英成签署了一份公告。在外界看来,这份公告将可能宣判佳兆业的死刑。
可以想象,郭英成是多么不情愿、无奈和不甘。
但对于佳兆业来说,亦是一个痛苦的决定,作为佳兆业常年的御用审计事务所,它将背负“一面造假,一面打造”的指责。
5年前,已在香港上市的洪良国际受到香港证监会调查。调查的起因同样是因为担任上市的审计机构——毕马威。
据媒体报道,2010年3月1日,洪良国际IPO的审计机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职员发出一封举报邮件,称其上市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。
2010年2月20日,在毕马威香港办公室驻地附近,一名中间人将一袋现钞递交毕马威职员刘淑婷。这位中间人告诉刘淑婷,这是洪良国际给到的额外报酬。刘淑婷拒绝了来自洪良国际的贿赂。
此后,毕马威高级经理梁思哲交给刘淑婷10万港币。染思哲是刘淑婷的上司,二人共同参与了洪良国际的IPO审计,而梁思哲已经收受洪良国际贿赂30万元港币。
刘淑婷最终在10天后,通过电子邮件将毕马威内部举报。毕马威内部反贿赂管理层对梁思哲两次约谈,梁的态度反复,最终承认收纳来自洪良国际的贿赂30万元港币。
随后毕马威紧急启动内部核查机制,察觉问题严重,向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汇报该事件。
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之一的审计机构,毕马威最终做到应尽责任,得益于香港完善的法律机制,最终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。
在审核过程中提交予核数师的若干文件的真实性,而其可能导致若干不计息负债重新分类为计息负债;
向若干人士支付现金及收取若干人士的现金付款的性质及实质;
购回或注销本集团若干先前已售出或已订立的发展中物业、持作销售已落成物业及建议发展项目的销售合约的性质及实质;
本集团出售若干位于东莞的附属公司的商业理由;
将应付付款人的垫款所得款项人民币700百万元变更为应付若干人士的其他应付款项的理由;及
本集团债权人对本集团出售其物业项目所施加限制的状况。
上述六大问题堪称六把飞刀,刀刀扎心。不同于洪良国际造假案源自毕马威内部举报,普华永道则是被逼到墙角。
今年4月,受聘于孙宏斌并购团队的德勤出具一份审计报告,引起业界哗然大波。
彼时的普华永道已无退路,经过与郭英成长达4个月的博弈后,最终选择以这种方式回答公众质疑,以证其职业操守。
关键的看点是,佳兆业的发展是否会成为一起司法案件,若有相关人士举报,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必将介入。
洪良国际造假案调查取证长达两年。假若佳兆业进入司法环节,必将引发连锁地震。
佳兆业已被部分掏空,债务人的权益如何保护?
根据香港相关法律,先刑事后民事。刑事诉讼长路漫漫,待判决结果出炉,佳兆业极有可能资产化负,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?
普华永道难逃其咎。
作为佳兆业的常年审计事务所,往深处查,拔出萝卜带出泥。在2014年度甚至更早之前,佳兆业是否干净?普华永道是否克尽职守?是否独立?是否充分监督员工?是否监管得力?
无论是佳兆业还是普华永道,还终将面临无敌天条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213条款。
该条款核心意思是:即便香港证监会没有任何证据,也有权请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出多项命令,包括强制当事人执行法庭要求。
213条款曾启动过两次。最早的一次是2009年8月20日,涉及对美国老虎基金亚洲涉嫌内幕交易案,第二次即是洪良国际IPO涉嫌财务造假案。
如果启动司法调查,213条款的第三步会不会落在佳兆业身上?
注:本文来源“中国房地产评论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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